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受理信函 案件編號: 20121221-9425
陳情主旨: |
中醫醫療院所得在同一地址內分設傳統整復推拿區 |
陳情內容: |
依據現行醫療法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設置非醫療之服務,且依衛生署函釋,醫療機構基於服務病患及其家屬之需要,得於其醫療機構內部設立與非醫療相關業務之週邊設施,目前西醫醫療機構內亦有非醫療之設施(如美容業務、眼鏡行、販賣部等)得以同址設立;據此,衛生署對於西醫與中醫不同管理及處置之規範,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精神明顯相違。 本人認為基於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醫療機構內非醫療的部分,西醫同址可設,中醫不能設,中醫界的權益沒有理由被不平等對待。且基於民眾就醫便利及保障民俗調理人員從業權益,建請衛生署修正「傳統整復推拿管理要點」,對於診所內民俗調理區同址設立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之規定予以調整--在「獨立出入門戶」的條件下,中醫醫療院所得在「同一地址」內分設傳統整復推拿區。以符合各界期待。 |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系統回函 20121227
郭鈺安 先生,您好: |
敬啟者:您好! 回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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