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10/14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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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基層中醫師協會理監事及會員好! 本會秘書長楊正成、常務理事陳文豐代表於 10/14 中華民 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已獲全體會員代表通過! 會議結論如下: 即日起,全聯會法規委員會將依據「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制定要點」擬定法條草案,於 11/11 全聯會理監事會定案後送交衛生署與立法院立法!
相關資料內容如下: 第九案 提案單位:本會(全聯會) 案由: 中華民 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制定要點草案 ( 詳見大會手冊第 81 頁 ) ,提請審議。 說明: 依據本會第 8 屆第 9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政策法規委員會第 5 次會議決議辦理。 決議:
第十案 提案單位:林寶華會員代表 盧文貴會員代表 張立德會員代表 案由: 為本會規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建請理事會工作人員擬文能落實教育未來之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確具中醫藥基本知 識與鑑別能力;並請明訂學校教育若延宕教考訓用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之對策等方案。 說明: 一、『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係中華民國百年來首創,期能前瞻未來,也能維持現存院所營運而順利轉型,圓滿達成立法宗旨。 二、中醫從業員的人數多寡和中醫仍納在政府醫療體系可有相關性;增加優秀水準的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應可增加中醫病人利用率。 三、本會多年來規劃醫事輔助人員證照,已有近期、中期、長期之方案;建請將行政機關未來施政若拖延之對策、醫事輔助人員應進修等方案明文入法;也避免在立法過程被增刪得面目全非、立法後窒礙難行,損害中醫院所會員權益。 四、多年前修訂藥事法 103 條,因諸多立委意見不一,僅解決中藥商當時困境;頒行後因行政院、考試院和中藥商公會的意見紛歧,迄今未辦理國家考試,二十年來困住中藥商新進少人。 五、本會應提防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施行後,衛生主管機關、教育部、醫事院校等任一單位若不能及時辦理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的教考訓用流程,則數年後中醫院所的醫事輔助人員可能不足。 六、總之,未來可能的危機包括: (a) 學校教育成功與否操之他人:醫藥學校養成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之流程可能曠日廢時。 (b) 中醫院所將禁用新人:中醫院所在本法指定基準日後即不得進用無證照人員。 (c) 中醫院所舊員隨時去職:本法若訂現任員依大學、高中、國中學歷者各須有多年在職資歷,則報考門檻較昔日中醫師特考為嚴格,且許多資深祖傳工作不諳文筆考試;可致現任員隨時辭職他就,或五年未能考取證照而離職。 (d) 中醫醫術傳承陷危機:非中醫之醫事證照者大量進入中醫院所,欠缺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 (e) 學校辦理增系所意願可能低落: “ 非中醫之醫事證照人員(不包含藥師護理師) ” 和 “ 大學院校相關科系資格 ” 者可考照人數若太多,可能阻礙大學考生選讀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系所等。 辦法: 一、建議本會博徵眾議,凝聚共識:請本會督促理監事會及相關人員穩健規劃,併將草案公佈於『中醫會訊』或函知會員;請會員提供高見補漏。 二、建議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條文包括: ( 一 ) 預防未辦理學校教育導致中醫院所長期缺乏醫事輔助人員:建請明訂『在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施行五年後,衛生主管機關、教育部、醫事院校等單位若未能配合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辦理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的教考訓用之接軌;為社會民眾需要及中醫院所之醫事輔助人員需求,政府應辦理『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特種考試』 ( 第二階段 ) ,迄公私立醫藥學校廣設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系所,中醫院所輔助人才充足,始得停辦特考。』 ( 二 ) 增強醫藥學校開設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系所意願,暨增強考生選讀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系所意願:建請明訂『以非中醫之醫事人員證照(不包含藥師護理師)和大學院校相關科系資格報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者,此二項人員在學校養成教育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第二屆畢業後,錄取人數應逐年遞減,於二年內取消應考資格。』 ( 三 ) 全聯會統籌教育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應考者之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並避免考生閉門自修良莠不齊:建請明訂『為落實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證照應考者應已粗具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凡以非中醫之醫事人員證照、大學院校相關科系資格、現任中醫院所工作員資格報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證照者,應在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核准或指定之公會、醫學會、協會等團體舉辦之醫學教育課程,修習指定學分,持有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證明書者,始得報考相關醫事輔助人員證照。前項方案由中醫師全聯會規劃執行、編訂教材、選派講師、教育學員。』 ( 四 ) 補強中醫院所非中醫醫事證照之現任藥護輔助人員之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建請明訂『為補強中醫院所醫事輔助人員之中醫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辦理中醫院所之藥師、護理師等人員修習教育課程。』 ( 五 ) 各中醫院所現任輔助員應優先錄取以維持正常醫療業務:建請明訂『為符合中醫院所醫事輔助人員之實際需要,每年次各類資格應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之錄取名額得為不同比率;由衛生主管機關與中醫師全聯會共同決定之。』 決議: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楊正成會員代表 陳文豐會員代表 案由: 為提高中醫服務品質與中醫師執業之尊嚴,應立即送出中醫輔助人員法草案至衛生署與立法院立法。 說明: 一、中醫輔助人員設立辦法經多次理監事會討論與法規委員會研議,之前尚有全聯會中醫傷科推動小組之結論,為已確立之共識。 二、正值立法院開議之時,已有多位立委關切與深入了解中醫界的狀況,不論內科、針灸與傷科醫師皆有輔助人員之需求,在遵循教考訓用的原則下培養具合法中醫輔助人員證照之中醫輔助師,使之成為協助中醫師執行業務之助手; 一併解決紛紛擾擾多年的中醫傷科推拿人員問題,此時為最適當的時機,啟動中醫輔助人員制度建立之按鈕,提升中醫師的執業層次。 擬辦: 請迅速將中醫輔助人員法草案版本全文送交衛生署與立法院,以解決層中醫師執業上的困境。 決議: |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制定要點 ( 草案 ) 一、為順利推動「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之制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應朝健全台灣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教考訓用制度之原則制定。 三、「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朝於同一部法中,規範多種不同種類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之方向制定。 四、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資格取得方式如下: 1. 原得於執行特定中醫醫療輔助行為之現行醫事輔助人員得在中醫師指示下輔助施行原定之中醫醫療輔助行為 ( 例如 1. 得由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或具中藥調劑資格之藥師施行等施行之中藥調劑工作, 2. 得由護理人員在中醫師指示下,輔助施行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耳穴埋豆法、中藥超聲霧吸入法、中藥保留灌腸、坐藥法,耳穴按壓及電針療法護理等醫療輔助行為 ) 。 2. 原於中醫醫療院所服務達一定期限且具現行醫事人員資格者,得經修習一定學分,並通過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特種考試取得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資格。 3. 原於中醫醫療院所內服務且執行相關業務達到一定期限者 (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中應明定資格取得之方式及限制)得經修習一定學分並通過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考試取得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資格。 4.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相關系所畢業人員,於通過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考試取的中醫醫事輔助人員資格。 五、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之定位為人員(含師與生)。 六、台灣中醫藥事輔助人員(名稱暫訂為中藥調劑人員)其執業範圍參考國內外相關法規訂定之。 七、中醫針傷科醫事輔助人員 ( 名稱暫訂為中醫康復人員),其執業範圍參考下列原則訂定之。 1. 中醫針傷科醫事輔助人員執業範圍應屬醫療輔助行為,參照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精神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工作範圍應在中醫師診察、診斷之後,以治療為目的,所為施術或處置之行為;有別於不列入醫療管理之民俗條理之按摩;以舒緩為目的,不得宣稱療效及醫療 廣告。 2. 中醫針傷科醫事輔助人員 ( 名稱暫訂為中醫康復人員),執業範圍為:在中醫師指示下之體位固定、熱敷、經絡推拿 ( 理筋手法 ) 、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穴位敷貼、膏藥製備及敷貼、包紮、夾板製備、中藥薰蒸、拔罐、中醫醫療儀器之輔助操作、等醫療輔助行為。 八、得應中醫各醫事輔助人員特種考試之資格: 1.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相關系所畢業人員。 2.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中醫醫療院所內從事相關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現行醫事人員資格者。 3.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中醫醫療院所內從事相關業務滿二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 4.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中醫醫療院所內從事相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具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者。 5.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曾在中醫醫療院所內從事相關業務滿六年以上,並曾修習相關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者。 6. 前項特種考試,於「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7. 多重應考資格人員及多重執業資格人員之規範,參考現行相關法規訂定之。 8. 曾在中醫醫療院所內從事相關業務之審查方式 ( 含勞健保證明、上課出席證明、薪資證明、、 ) ,應於實施細則中明定。 9.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後五年,仍未有中醫醫事輔助人員相關系所設立,前項特種考試於「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後應延長繼續辦理。 10. 「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公布施行前,應進行中醫醫事輔助人員人力規劃。 九、本要點未盡事項,由本會政策法規會研議,提交理監事會議決議後修定。 十、本會「中醫醫事輔助人員法」版本,應依上述原則制定,並應事先提交理監事會議通過,始得對外發布。
本要點依中華民 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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